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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起,市民在药店购买15种抗癌药可以医保报销啦!

发布日期:2022-01-03 浏览次数:615

7月1日起,市民在药店购买15种抗癌药可享受医保报销!

6月12日,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佛山市卫生计生局发布关于部分国家级医疗机构部分门诊就诊部分疾病相关医保支付的通知保险谈判。详情请见下文。戳☟☟☟

在药店购买这15种抗癌药可获医保报销

自2018年7月1日起,参保人如患恶性肿瘤疾病,需在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接受恶性肿瘤(放疗)和恶性肿瘤(放疗、热疗)治疗,需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中曲妥珠单抗、贝伐珠单抗、尼妥珠单抗等15种药品,且医疗机构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所需药品的,可以选择购买上述药品在《佛山市重大疾病保险药品报销目录》(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指定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药费予以报销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关政策,支出来自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佛山市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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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药店购买的15种药品清单☟

佛山市重疾险重疾药赔目录指定药店☟

国药广州有限公司佛山大药房(地址:禅城区汾江中路26号一楼2号铺)

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短缺,无法及时提供治疗恶性疾病所需的药品。参保人必须到指定药店购药,参保人必须在佛山市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医疗支付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医保系统”)进入审核过程外购药品处方:确定患者在门诊必须使用的药品名称、数量、疗程,审查疾病诊断和用药适应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医疗范围保险支付。

审核完成后,将每张外购药品处方信息录入医保系统,开具指定医疗机构印章和主治医师签字确认处方,寄给被保险人到指定药房购买。需要变更用药计划的,医疗机构必须在医保系统进行变更登记。

经审核纳入医保基金核查报告范围的外购药品费用,按照本市《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纳入补偿范围。被保险人自己支付的一部分。

相关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严格按照上级规定执行。药品实际价格低于医保支付标准的,按实际价格进行医保结算。

购买药品需提供有效身份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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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药店必须核实参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外购处方的有效期(自开处方之日起不超过三天),以及医疗保险单中是否有外购药物处方信息。保险系统与纸质处方信息一致。

按照《佛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关于门诊特定病种享受的有关规定,将当期购药的一致药费纳入核销范围;不一致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属于参保人自己支付的部分,参保人与指定药房直接立即结算。因特殊情况无法到指定药房现场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指定药房处理,待问题解决后现场结算,并向被保险人作出说明。

参保人采购外购药品过程中的药品质量和安全,涉及参保人用药和治疗的药品诊疗行为规范等,由主治医疗机构、医师共同保障,并指定药房并承担相关责任。各定点医疗机构对本院医生开具的处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被保险人如使用上述外购药品,需要注射等辅助医疗服务以保证药品使用,处方由开具处方的基层医疗机构解决。由于医疗机构无法正常提供相关治疗药物,需要在境外采购药物,会对参保人的药物治疗效果产生不利影响。法定认定确定相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和责任程度后,由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承担责任。

出处|佛山市政府网站、南海社保、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