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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血病专利药物概述

发布日期:2021-07-18 浏览次数:769

专利药通常是指药物的活性成分、化合物的晶型、制剂等特性受专利保护。因此,其他制造商不得在专利有效期内生产或销售该专利。更准确地说,这些专利只保护这种小平板电脑。

专利不等于垄断,一个人知识产权的正常行使不叫垄断。比如《我不是药神》中的专利保护只是防止其他制药公司在专利期间抄袭诺华格列卫;并不是在专利期内,其他制药公司被禁止向消费者销售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ML)的药物。格列卫专利的存在原则上不会限制慢粒治疗领域的竞争。如果有其他治疗慢粒的专利药物,它们与格列卫之间其实存在平行竞争关系,格列卫的专利不能限制专利药物的生产、销售和进口。

《我不是药神》中,如果有慢性粒细胞白血病(CML),只能服用格列卫。医生只建议你吃这种药,但是没有仿制药,所以只能买诺华的进口药。所以呢。

(1)有没有类似格列卫的治疗慢粒的药物或其他专利药物?

(2)原本的市场竞争如何变成格列卫绝对君主的局面?

(3)这种情况是否类似于格列卫专利损害的“垄断”?

通常,药物研发,尤其是靶向药物的思路是设计和筛选化合物,看看它们是否真的具有生物活性。慢性粒细胞白血病的Bcr-Abl位点是人类最早了解的位点。格列卫释放卫星后,必然会有人跟进相关药物研究。

因此,在慢粒治疗领域,其实有很多药物可以选择:

(1)达西娜尼洛替尼

格列卫之后,诺华继续投入研发,为格列卫耐药患者开发了格列卫升级版贴剂——尼洛替尼。2007年后在瑞士、美国、欧洲上市,2010年在中国上市,商品名达西纳。

(2)史黛西达沙替尼

百时美施贵宝(BMS)为同一网站开发了达沙替尼,自2006年以来已在美国、欧洲和日本上市,商品名为Sprycel。2011年在中国上市,商品名为Staxair。

(3)博舒替尼/博舒替尼/博苏里夫(博舒替尼)

惠氏(Wyeth)公司研发,随后转入辉瑞(Pfizer)公司开发。它于2012年9月4日获得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商品名为Bosulif。

这些替尼药物统称为“第二代药物”。北美的研究表明,它们与格列卫有相同的效果,对格列卫耐药的患者也有效果。到2013年,欧洲白血病网络(ELN)甚至推荐伊马替尼(格列卫)、达沙替尼和尼洛替尼作为一线药物。

当然,有了“第二代医学”,肯定有人想发展第三代医学。

(4)帕纳替尼|普那替尼

由阿里阿德制药公司开发的盐酸普那替尼于2012年12月14日首次被美国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批准上市,商品名为Iclusig。

盐酸普那替尼是一种多靶点酪氨酸激酶抑制剂(TKI),比以前的单一Bcr-Abl位点的药物稍微强一点。也可以装下无法和其他玩家掩护的病人。

除了以上四个“落后小生”,在格列卫问世之前,人们是如何看待慢粒的?

(5)羟基脲

20世纪70年代以前,治疗慢粒的主要药物是羟基脲,由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研发,是一种通用的抗癌药物。1967年12月7日,它被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批准以商品名Droxia出售。

(6)干扰素-2b

20世纪70年代后,由Biogen和默克kgaa先后开发的干扰素-2b于1986年6月4日获得FDA批准,2009年1月4日由CFDA上市。

所以你看,其实在格列卫的采访之后,理论上是面对以上六种药物在慢粒治疗市场上与之竞争。其中,早期的药物专利已经到期,后起之秀不会受到格列卫专利的限制。如上所述,格列卫专利是否存在并不会限制医院给患者开这些药。

有竞争就有优胜劣汰的道理。

首先,种子格列卫。格列卫常年占据主要一线治疗药物的最重要原因是对大多数患者有效,在十几年的临床实践中,

并未发生严重的或迟发未预计的毒副作用。概括一下就是,年富力强,安全可靠,先天条件特别好,不服没办法。

其次,羟基脲和干扰素作为早期的治疗药物,显然敌不过格列卫的优势。因为正是在他们的衬托下,格列卫才登上了人间第一个靶向药物的宝座。以羟基脲为例,它其实只是改善血相,并不算是“对症下药”。患者的平均生存期大概是四、五年左右。而干扰素据说患者体验比较差…

最后,是二代药和三代药。虽然这些药都可能比格列卫更强悍那么一点,但是有一点是逃不掉的,那就是他们都比格列卫多了那么一点毒副作用。相比之下,尼罗替尼和帕罗替尼存在血管阻塞风险,达沙替尼可引起少见的肺动脉高压。

所以,从药物本身上找原因,格列卫显然更容易被更多的患者接受。

当然这并不能体现市场的真实反应。找到的一组数据:在2013年格列卫专利快到期的前夕,在全球市场格列卫的销售额为46.9亿美元、达沙替尼15.5亿美元、尼洛替尼12.7亿美元,接近3.7: 1.2 : 1。(《经济医药报》2015年)。差不多格列卫是60%的市场份额。考虑到尼罗替尼也是诺华家的,那么诺华公司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5%左右。此时,后面两种药已经上市了六七年之久,已经进行了一定的市场推广与渗透,所以这个数据是比较能体现较为真实的市场情况。

从数据上看,在国际市场上格列卫、诺华都算不上绝对的“垄断地位”。而且你要知道这些药不但在中国有专利,在各个国家也都有各自的专利。还是那句话,专利只是保护他们相互之间不能抄袭,但是不能限制各药厂把各自的药卖给患者。所以,在全球范围内,这些药物是合理的竞争关系。专利不会给谁带来突出的“垄断”地位。

但是在国内市场就完全不一样了。2014年伊马替尼(格列卫)的销售额超过5亿元,与此同时尼洛替尼为1851万元、达沙替尼为891万元,是56: 2:1的比例,格列卫占据至少95%的份额,如果换算成诺华公司的占有率,至少是98%。没有对比就没有伤害。对比完你就会发现,如果把国外市场+专利制度作为对照组,那么中国市场+中国专利制度,不应该能造成这么大的市场差异。

毕竟中国的专利制度与国外的专利制度,都是建立在相同的国际公约框架下,谁也不比谁多出来什么。所以,格列卫在国内国外市场完全不同市场地位,一定不能直接归结到格列卫的专利保护身上,究其原因还是要在专利因素之外的市场层面上找。

其实问题已经演变成了,为什么国内患者都被建议使用格列卫?格列卫是怎样通过市场运营把国内市场做的这么大?

首先,虽然市场竞争中有格列卫和上述六位选手,但是在国内市场,可供选择药物并没有那么多。自2002年格列卫国内上市,之后医生可以开的药可能主要就是格列卫了,最多问问“要不咱开点干扰素试试…省钱”。其次,不得不提的是,2003年起实行的,诺华公司捐助的格列卫患者援助项目,对被援助者实行买三个月药品,赠九个月药品的福利。到2017年底已经捐助超过了300亿人民币。这属于我们现在常说的,产品运营的概念,既为诺华赢得了商誉,又为产品的销售引入了流量,还把一些可能原本要放弃的患者,也拉了进来。(当然还可以换一种说法,但是那样会细思恐)当然,可能还有一些其他的市场运营方法和活动,但最后的结果就是诸君现在看到的局面。

到此,我们已经论述了,专利药并不等于“垄断药”,是商品竞争,市场运营,最后优胜劣汰,造成了如今的市场“垄断”的局面,我们才会把格列卫认为是“垄断药”。也许你还是不服,说即使是现在的局面,难道不是因为专利助纣为虐,才进一步导致的“垄断药”价格高昂么?可以说,不管到哪一步,专利能主导的永远只是对小药片进行排他保护,不同的是这个小药片可以是市场竞争中的一份子(比如二代药),也可能是是市场竞争中的大佬(比如格列卫)。在这背后,是药物监管、市场运营、销售服务等因素,撑起并将继续主宰的市场。

虽然,格列卫的专利在国内2014年就开始过期了,但是你看看没有专利的日子,貌似并没有比有专利的日子变得更好,药品价格变得更低。虽然格列卫的定价一直被人诟病,但是就算削减了相关专利的费用,药品的价格也未必会得到有效的改观。因为药品的定价,除了研发成本,也一定还少不了较高比例的市场运营成本(包括捐赠药品的成本)的均摊、环节加价、利润空间等等。

当然,始终有声音打着研发失败风险高,高投入需要高药价的招牌。

虽然这些是我们应该承认的,但是这个招牌其实也间接承认,专利的价值约等于前面比例较低的研发成本。因为专利保护的就是他们高风险研发之后的创新成果。所以药价高的锅,咱们专利不能背;如果药价高的离谱,这跟专利更没有太多关系。专利药就是专利药,跟垄断扯不上关系。

原本电影只是电影,它能展现的只是表面现象,只是冰山一角。

但是为了我们的社会更加美好,你就必须知道冰山在水下的样子。